2024-04-07 11:07:11
目前,我国相应的船员管理法规中,如《船员条例》《船员培训管理规则》《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》等法规、规范以及相应的规范解释性文件中,只规定了“见习X个月”、“任职X个月”、“服务X个月”等等,均没有提及这个“月”是如何计算的。如果某个船员从3月1日上船工作到6月30日下船,是很好计算出是4个月,但船员绝大部分上下船的日期都是不规律的,在月初1日上船月底31日或30日下船的很少,因此按“月”计算船员的资历变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。 对于《1978年海员培训、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》(STCW 78公约)的附则(STCW规则A部分)第I章中对“月”的定义,它明确指出了船员的资历计算方法。具体而言,船员在船上的服务时间,不仅包括完整的日历月,还包括不足一个月的天数。这些天数会被累积,然后除以30,从而转换为月数。 以某船员为例,如果他于2023年2月5日上船,并在8月24日下船,那么他的资历计算为从2月5日至8月4日的6个完整月,以及从8月5日至24日的20天。同样地,如果船员在一年中有多次上船经历,每一次的上船时间都会按照这个方式进行计算。这样,即使在船上的工作跨越了年度,资历的计算方式也是一致的。因此,见习、任职和服务的资历月数都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。例如,如果法规要求满足3个月的资历,那么实际计算出的2个月28天或29天将不符合要求,这些额外的天数不会被计入资历,只有超过3个月的资历才能申请发证或换证。
